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潢川县检察院依靠检察技术防止一起看守所不予收押案件

时间: 2012-11-06  作者:   新闻来源: 潢川县检察院  【字号: | |

潢川县检察院依靠检察技术

防止一起看守所不予收押案件

 

近日,潢川县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在对一罪犯的病情材料进行审查时,发现其病情不属于《看守所不予收押规定》中的疾病伤残范围,及时作出了文证审查意见书,确认其不符合“不予收押条件”,监所部门监督潢川县看守所对该罪犯及时进行了收押,保障了法律有效地执行。

罪犯冯某,男。2011519日因涉嫌“醉驾”刑拘后被取保候审。之后,潢川县检察院以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起诉到潢川县法院,潢川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冯某拘役1个月零15天。冯某随后上诉,20123月经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。在对冯某执行判决收监前进行体检时发现,冯某患有“心肌缺血、频发房早及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”等疾病。潢川县看守所以其患有心脏病为由建议对其不予收押,并要求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措施。

潢川县检察院监所部门接到看守所的建议后,依照《看守所不予收押规定》的要求,及时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冯某的相关医疗材料进行审查。法医经审查发现,冯某入所体检时心电图检查为“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”,该心律失常类型属于室内传导阻滞。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下发的《看守所不予收押规定》附件一《不予收押人员疾病伤残范围》第二条规定的心律失常是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,因此,冯某的病情不属于该规定的范围。经对冯某复查心电图后,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及时出具了被告人冯某不符合“不予收押条件”的审查意见,监所部门监督潢川县看守所及时对被告人冯某收押,目前其刑罚已执行完毕。